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促進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遵循預算約束、以事定費、公開擇優、誠實信用、講求績效原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
第五條 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
第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
(一)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
(三)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
(五)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范圍和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指導性目錄依法予以公開。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情況確定省以下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編制方式和程序。
編制、調整指導性目錄應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專家論證。
第四章 購買活動的實施
政府購買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服務內容、水平、流程等標準要素,應當符合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相關要求。
購買主體在編報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反映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情況。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應當符合預算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于確實適宜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并且由個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
第二十條 購買主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管理,應當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定期對所購服務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具備條件的項目可以運用第三方評價評估。
第二十一條 購買主體及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承接主體選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明確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資金結算方式,各方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于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第二十六條 承接主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將服務項目轉包給其他主體。
第二十八條 承接主體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財務規定,規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資金。
第二十九條 承接主體可以依法依規使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及其他政府購買服務參與方在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存在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存在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涉密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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